仪器选用原则
正规产品: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cfda)批准,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,注册文件中明确标明可以在家庭自行使用。如同时获得美国fda批准或欧盟ce认证的产品,可信度更高。
款式选择:病灶面积较大或者全身性的患者,选择半仓或全身款式,面积较小,可以选择便携式。
led紫外线光疗仪:病灶在眼部、腋下等敏感部位;病灶面积不大,但需要长期治疗(led寿命较长)。以上两种情况,建议选择led紫外线光疗仪
个性化需求:病灶在四肢等比较顽固部位,如希望 最大程度缩短疗程,建议选择强度较高的308准分子紫外线光疗仪。如病灶在头部也可以选择专业头部紫外线光疗仪。
仪器使用指导原则
适应症:白癜风、银屑病、湿疹、玫瑰糠疹。
禁忌证:着色性干皮病、显著性光敏性皮肤病、系统性红斑狼疮等。
遮挡防护:患者和仪器操作人员须佩戴护目镜,正常皮肤和生殖器等特殊部位应有效遮盖。
照射剂量:患者应按照推荐剂量(时间)进行照射,任意增加照射剂量(时间),可能造成不良反应。
治疗周期:白癜风、银屑病治疗周期一般二至六个月,切勿随意中断治疗方案, 以免贻误病情。
防晒:光疗之后注意防晒。如外出,建议使用防晒指数≥30 的广谱防晒霜,配合遮阳伞、遮阳帽等物理防晒方法。
初次照射剂量及注意事项
初次照射剂量
适应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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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始剂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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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疗频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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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癜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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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0% me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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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200mj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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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30-40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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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-3次/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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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屑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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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0% me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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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300mj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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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45-60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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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应性皮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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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% me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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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300mj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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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45-60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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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-5次/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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照光前注意事项
操作者及患者佩戴专用紫外线护目镜,避免角膜损伤。
正常皮肤和生殖器等特殊部位应有效遮盖。
避免服用光敏性食物或药物。
皮损鳞屑较厚的患者,在照光前温水沐浴30分钟左右,去除皮损鳞屑。
照光前4小时内不涂水杨酸或较厚的有色保湿霜。
剂量调整方案
适应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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剂量调整方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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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次
最大剂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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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
癜
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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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出现红斑或红斑持续时间<24h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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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加原剂量的10%-2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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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部
1000mj/cm2
四肢、躯干
3000mj/cm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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红斑持续24-72h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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维持原剂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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红斑持续时间>7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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减少原剂量的10%-2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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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现水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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症状消失后,减少10%-5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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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
屑
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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患者耐受前提下,前20次剂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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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次增加起始剂量的10%-1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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达到单次最大剂量或满意效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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维持照射剂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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维持治疗
第一阶段(4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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维持最终治疗剂量
1次/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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维持治疗
第二阶段(4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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降低为最终剂量75%
1次/2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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维持治疗
第三阶段(4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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降低为最终剂量50%
1次/2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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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异性皮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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患者耐受前提下
前20次剂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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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次增加起始剂量的
10%-2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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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0mj/cm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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达到单次最大剂量或满意效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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维持照射剂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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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以上方案仅供参考,具体以专家意见为主。
注意事项及不良反应处理
注意防晒
皮肤患处在光疗后注意防晒。如外出,建议使用防晒系数≥30的广谱防晒霜,配合遮阳伞、遮阳帽等物理防晒方法。
光疗记录
记录每个病灶的当日照射剂量(时间)、照光后反应等信息,作为剂量(时间)调整的依据。
避免热水浴
光疗后当天避免热水沐浴,禁止揉搓光疗部位。
皮肤干燥、瘙痒
皮肤出现干燥、瘙痒,可外用润肤剂或止痒药物缓解,每天2次皮肤保湿护理。
疼痛性红斑
根据疼痛程度,暂停光疗或降低照射剂量。
出现水疱
停止光疗,情况严重者需到医院就诊。待症状消失后,原则上,按照原剂量的50%再次照射。
定期复诊
至少每1-3个月复诊一次,如联合治疗时的用药方案有改变,应及时就诊。
注:以上内容仅供参考,具体以专家意见为主。
中断治疗及平台期剂量调整方案
中断治疗剂量调整方案
中断治疗是指两次光疗间隔超过3天,适用于白癜风、银屑病、特应性皮炎等皮肤疾病的治疗。
中断时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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剂量调整方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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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-7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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维持原剂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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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-14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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降低为原剂量的7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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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-21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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降低为原剂量的50%或从起始剂量开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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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天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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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起始剂量开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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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台期剂量调整方案
白癜风光疗20-30次后,连续照射无色素恢复,则治疗进入平台期。此时应停止光疗,休息3-6个月后,再次以med剂量作为起始治疗剂量。
治疗3个月无效果应停止光疗。只要有持续复色,光疗可持续进行。不建议白癜风患者进行维持性光疗。
注:以上方案仅供参考,具体以临床医师意见为主。